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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君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零點伍肆公克、合計淨重零點壹玖伍公克)及其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君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度毒偵緝字第3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0.54公克、淨重0.195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詹君婷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18號裁定令被告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31日釋放第一頁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
而被告於111年11月19日為警查獲及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0.54公克、合計淨重0.195公克),均經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編號DAB4201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293號卷第89頁),足認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均應一併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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