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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育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62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育濃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核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05號、第406號、第407號、第408號、第409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該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629號行政簽結,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05號、第406號、第407號、第408號、第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因其於民國113年5月3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前揭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該署行政簽結等情,有該署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合先敘明。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重量
備註
白色或透
明晶體1包
(含包裝袋
1只)
實秤毛重:1.01公克,
淨重0.778公克,使用
0.01公克,鑑定用罄,
驗餘總毛重約1公克。
①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629號卷第1
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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