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欣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欣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今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1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0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民國113年7月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09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桃檢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8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扣案物
外觀
數 量
成 分
備註
白色透
明
結
晶。
1包(含袋毛重0.80公
克,因鑑驗取用0.003
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7月15
日毒品證物鑑定
分析報告(見毒
偵
卷
第
125
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