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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榮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分別為零點壹伍肆公克、零點零零肆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榮堡於民國110年12月8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區延壽街121之10巷17號2樓之9,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又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在上開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查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62號、第66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01號為不起訴確定在案,而於被告處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之透明結晶、晶體各1包,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再者,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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