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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仁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03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6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仁宏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03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趙仁宏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03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第一頁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036號卷第25至29、35至39、83頁),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又本件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12年度毒
偵字第6036
號
甲基安非他
命1包(含包
裝袋1只)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14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見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
6036號卷第83頁):
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E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結晶體
驗前總毛重:1.1379公克
鑑驗取用:0.0030公克
驗餘總毛重:1.134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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