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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明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7號、第123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明強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度毒偵緝字第117號、第123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袋毛重分別為0.18公克、0.5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袋共計毛重2.49公克),經送檢驗,分別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之針筒1支、分裝勺1支,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著其上,而吸食器1個,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著其上,無法析離,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朱明強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第一頁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74號裁定令被告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2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7號、第123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
而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為警查獲扣案之毒品、含有毒品之器具,經檢出含有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毒品種類、數量、重量
、含有毒品之器具
扣押時間
(扣押筆錄頁數)
鑑定報告
備註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
其包裝袋1只、
毛重0.2167公克、淨重0.
0397公克、驗餘量0.0379
公克。
110年5月17日
凌晨2時59分
(110年度毒偵字第
4211號卷第21至25
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
0年6月30日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字
第4211 號卷第161
頁)
113 年度撤
緩毒偵緝字
第28號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112年7月20日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3 年度毒
第二頁
其包裝袋1只、
毛重0.5890公克、淨重0.
3230公克、驗餘重0.3203
公克
上午8時10分
(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毒偵字
第1363號卷第17至1
9頁)
航空醫務中心112
年8月2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 號毒品
鑑定書(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毒偵字第1363號
卷第17至19頁第10
4頁)
偵緝字第11
7號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及其包裝袋3只、總毛
重2.61公克、總淨重1.97
公克、驗餘總淨重1.94公
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12年北市鑑毒字
第250號鑑定書(1
12年度毒偵字第51
88號卷第87頁)
含有海洛因之分裝勺1支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112
年8月2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 號毒品
鑑定書(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毒偵字第1363號
卷第17至19頁第10
4頁)
含有海洛因之針筒1支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112
年8月2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 號毒品
鑑定書(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毒偵字第1363號
卷第17至19頁第10
4頁)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
器1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112
年8月2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 號毒品
鑑定書(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毒偵字第1363號
卷第17至19頁第10
4頁)
(續上頁)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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