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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銘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20號、第1121號、第112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等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為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
又該案查扣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為被告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亦應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20號、第1121號、第1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等毒品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一)、(二)各1紙(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20號卷第168至171頁)在卷可稽。
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毒品成分鑑定書(見上開偵卷第181至183頁、112年度毒偵字第3792號卷第127頁、第257至259頁、見112年度毒偵字第686號卷第47頁、第131頁)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未送鑑驗,無從確認其內有毒品殘留,難認屬違禁物,惟前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彥銘於偵訊時供認:「(問:你如何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大麻?)我將海洛因粉末捲入香菸後燃燒吸食。
我將安非他命結晶體放在玻璃球內燃燒吸食、我將大麻菸草捲入香菸後燃燒吸食」等語在案(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792號卷第22頁),核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結晶檢品1包(驗前淨重2.28公克,驗餘淨重1.84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20號卷第168頁) 海洛因共5包 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前淨重0.58公克,驗餘淨重0.52公克,空包裝重0.32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20號卷第168頁) 米白色粉末檢品2包(驗前合計淨重2.64公克,驗餘合計淨重2.62公克,空包裝總重0.46公克,純度35.41%,純質淨重0.93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20號卷第168頁) 米黃色粉末檢品1包(驗前淨重2.40公克,驗餘淨重2.38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純度66.32%,純質淨重1.59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20號卷第168頁) 2 大麻1包(驗前淨重0.5089公克,取樣0.0519公克,驗餘淨重0.4570公克) 第二級毒品大麻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一)(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20號卷第169頁) 大麻共2包 大麻1包(驗前淨重0.2398公克,取樣0.0527公克,驗餘淨重0.1871公克) 第二級毒品大麻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一)(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20號卷第169頁) 3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前淨重23.9058公克,取樣0.0472公克,驗餘淨重23.858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一)(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20號卷第169頁) 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8445公克,取樣0.0412公克,驗餘淨重0.803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二)(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20號卷第171頁) 4 香菸1支(毛重0.7713公克、取樣0.0989公克、驗餘量0.6724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686號卷第133頁) 海洛因香菸1 支 5 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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