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聲沒,1,202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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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凱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46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凱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6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係侵害商標法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等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9月26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46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查明無訛。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物品乙情,有新加坡商三得利食品飲料亞洲有限公司出具之告訴狀、110.07.02大研勘驗會議綜合比較表、全國公證測試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可憑,準此,扣案之上揭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仿冒保捷膠原錠圖樣之大研生醫魚油 3件 新加坡商三得利食品飲料亞洲有限公司 仿冒保捷膠原錠圖樣之大研生醫瑪卡粉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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