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聲沒,18,2024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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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緯倫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商標註冊/審定號」欄位,原記載「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之「商標註冊/審定號」欄位記載「00000000」漏載「00000000」,顯係文字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原裁定之本旨,原裁定應為如主文所示之更正,方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而此部分要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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