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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心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9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日本地區所產之炸雞皮1箱(淨重6公斤),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9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自民國107年10月15日至108年4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檢察官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有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4996號案卷及107年度緩字第3085號案卷在案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7年6月27日防檢竹動字第1071555126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年5月9日北竹緝移字第1070100195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搜索筆錄及貨物照片在卷可稽,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業經主管機關先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炸雞皮 一箱(淨重6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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