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聲沒,27,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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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葡萄糖參包、藥鏟貳支、磅秤壹台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文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670號判決不受理確定。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82公克),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扣案注射針筒4支、葡萄糖3包、藥鏟2支、磅秤1台,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亦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其於民國108年9月6日死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上訴字第367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米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驗餘淨重0.82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該實驗室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之注射針筒4支、葡萄糖3包、藥鏟2支、磅秤1台,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聲請人就此部分單獨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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