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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芸溱(原名:許縈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芸溱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20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該案查扣之口嚼菸40罐屬被告未經許可輸入之菸類,為專科沒收之物,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口嚼菸40罐為非法輸入之私菸,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依菸酒管理法規定查獲在案,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貨物照片等在卷可稽,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產品名稱 數量 口嚼菸(SKOAL LONG CUT, BERRY TOBACCO BLEND) 40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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