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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婉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法案件,聲請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偽造之有價證券,有聲請書所載證據資料附卷可查,依前揭規定,自應宣告沒收。
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偽造之面額1000元新臺幣紙鈔 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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