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聲沒,4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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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咖啡包3包,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因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在2076年,警方在基隆市第四分局扣押了兩種物品,並且進行了詳細的物品清單記錄。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丹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丹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然扣案之摻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咖啡包3包(總毛重21.3公克),經送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89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20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於113年3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89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觀
數     量
成  分
備註
馬力歐星球底
混合包(內含
黃色粉末)
1包(毛重6.70公
克、淨重5.265 公
克、剩餘量5.070
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氧基甲基
安非他命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毒
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
0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卷頁1
49)
2.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
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
字第2076號卷頁141)
馬力歐星球底
混合包(內含
黃色粉末)
1包(毛重6.90公
克、淨重5.426 公
克、剩餘量5.218
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氧基甲基
安非他命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毒
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
0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卷頁1
51)
2.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
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
字第2076號卷頁141)
馬力歐星球底
混合包(內含
1包(毛重7.70公
克、淨重6.406 公
第二級毒品
甲氧基甲基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毒
 
黃色粉末)
克、剩餘量6.191
公克)
安非他命
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
0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卷頁1
53)
2.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
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
字第2076號卷頁141)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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