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聲沒,52,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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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鈜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23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莊鈜翔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3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5月15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出尼古丁成分,且均未經核准輸入,為藥事法列管之禁藥,故屬於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於緩起訴處分期滿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物,係與電子煙煙彈同時輸入之盒裝商品(未使用),非屬輸入電子煙煙彈所使用之工具,又未經鑑驗證明內含尼古丁成分,難認係供本案輸入禁藥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1 SP2S思博瑞-電子煙煙彈 (百香果) 17包 每包3瓶,因鑑驗用罄6瓶,檢出「尼古丁」成分。
2 SP2S思博瑞-電子煙煙彈 (葡萄) 10包 每包3瓶,因鑑驗用罄6瓶,檢出「尼古丁」成分。
3 SP2S思博瑞-電子煙煙彈 (西瓜) 9包 每包3瓶,因鑑驗用罄6瓶,檢出「尼古丁」成分。
4 SP2S思博瑞-電子煙煙彈 (可樂) 7包 每包3瓶,因鑑驗用罄6瓶,檢出「尼古丁」成分。
5 SP2S思博瑞-電子煙煙彈 (荔枝) 5包 每包3瓶,因鑑驗用罄6瓶,檢出「尼古丁」成分。
6 SP2S思博瑞-電子煙煙彈 (檸檬海鹽糖) 5包 每包3瓶,因鑑驗用罄6瓶,檢出「尼古丁」成分。
7 SP2S思博瑞-電子煙煙彈 (超柔煙草) 4包 每包3瓶,因鑑驗用罄6瓶,檢出「尼古丁」成分。
8 SP2S思博瑞-電子煙煙彈 (清涼口香糖) 4包 每包3瓶,因鑑驗用罄6瓶,檢出「尼古丁」成分。
9 SP2S思博瑞-電子煙煙彈 (元氣蜜桃) 3包 每包3瓶,因鑑驗用罄6瓶,檢出「尼古丁」成分。
10 SPS2思博瑞-電子煙主機 含充電線(金粉影) 3組 未經鑑驗 11 SPS2思博瑞-電子煙主機 含充電線(幻夜黑) 2組 未經鑑驗 12 SPS2思博瑞-電子煙主機 含充電線(星冰霧藍) 2組 未經鑑驗 13 SPS2思博瑞-電子煙主機 含充電線(碟羽藍綠) 1組 未經鑑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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