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聲沒,7,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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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璿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米田合利他命EXNEO 300錠」陸拾瓶、「Seven Star紙菸」貳仟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璿任因違反藥事法及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1年度偵字第254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緩起訴處分期滿。

而該案所查扣之「米田合利他命EXNEO 300錠」60瓶及「Seven Star紙菸」2,000 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被告陳璿任前因違反藥事法、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4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其中扣案之「米田合利他命EXNEO 300錠」60瓶,係被告自日本地區輸入,均含有「Vitamin B6、B12」成分,並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函覆,該品應以藥品列管;

另扣案之「Seven Star紙菸」2,000 支,則屬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等節,業據被告供稱在案,且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釋疑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110年8月25日110北竹業一(驗)字第1100000183號、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考。

是前述「Seven Star紙菸」2,000 支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自應予以宣告沒收;

另「米田合利他命EXNEO 300錠」60瓶既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予以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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