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聲沒,77,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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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競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競輝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故聲請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審核卷內資料,足認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則依法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因此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備 註 1 仿冒三星行動電源100個 2 仿冒三星記憶卡405個 3 仿冒APPLE傳輸線170個 4 仿冒APPLE快充頭14個 聲請書誤載為12個 5 仿冒夜塑崩產品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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