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聲沒,81,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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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繼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767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之破裂燈泡吸食器一組沒收。
理  由

一、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且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被告邱繼詩為警所查扣之破裂燈泡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偵查中所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沒收上開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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