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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淑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8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愛迪達外套1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淑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56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愛迪達外套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而上開物品確係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ADIDAS」商標之仿冒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報告書及授權書等在卷可以證明,是上開物品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被告其他為警查扣之物品是否沒收,因未據檢察官聲請,本院毋庸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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