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聲沒,87,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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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秀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秀涵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3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

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生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7326號為緩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4月11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亦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答覆等件附卷可參,並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6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
數量
備註
胎盤抽出物
製劑(LAENN
EC INJ.)。
2盒
1.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5月26
日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關務
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
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1
月3日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
絡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
11年2月24日答覆內容(111年度
偵字第37326號卷10-25頁)。
2.依檢附產品資料,該品含人胎盤
酵素分解物之水溶性物質,宣稱
「慢性肝疾患における肝機能の
改善」之效能,應以藥品列管。
經皮吸收型
鎮痛消炎劑
(三笠)。
5BOT
1.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5月26
日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關務
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
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1
月3日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
絡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
11年2月24日答覆內容(111年度
偵字第37326號卷10-25頁)。
2.依檢附產品資料,該品為每1g中
含有フェルビナク(Felbinac)30m
g等成分之製劑,宣稱「鎮痛·消
炎」等效能,應以藥品列管。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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