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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壹佰元之通用紙幣壹張(號碼CQ281880VJ)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佳吟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6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而扣案之面額新臺幣100元紙幣1張,經鑑定認屬偽造紙幣,有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存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前揭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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