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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玉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蕭玉琴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玉琴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49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次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固有明定,惟商標法第98條亦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而該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再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蕭玉琴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第一頁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49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屬實。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物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證據卷頁
衣服2件
BURBERRY
英商布拜里公
司(BURBERRY
LIMITED)
00000000、
00000000
109 年9 月15
日、105 年5
月15日
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資料2份(104偵14
908 卷第11 、12
頁)
⑵薈萃商標協會有限
公司000年0月0日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
1 份(同卷第13
頁)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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