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瑋
選任辯護人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涉嫌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羈押,並自113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聽取被告、辯護人的意見,並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死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或滅證之虞,縱以鉅額交保金額,或以電子儀器監控等方式,均不足以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是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鄭吉雄
法 官羅文鴻
法 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