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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游O翎
游O宗 同上
劉O朱 同上
廖O偉 同上
附民被告 鄧O惠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2年度國審矚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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