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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菁
法定代理人 林○美
送達代收人 朱玟靜
被 告 陳信良
黃承恩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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