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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劉曾春蘭
訴訟代理人 曾德雲
被 告 鍾元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3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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