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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戴甄儀
附民被告 陳振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113年度壢交簡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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