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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7號
附民原告 葉麗娟
附民被告 傅承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壢交簡字第4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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