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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邱慧淨
送達代收人 謝淑燕
被 告 陳周暖
陳紹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壢交簡字第3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邱慧淨於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366號被告陳周暖、陳紹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另被告陳紹安已於刑事訴訟中先為一部給付,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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