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壢交簡附民,82,2024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邱慧淨

送達代收人  謝淑燕
被      告  陳周暖
            陳紹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壢交簡字第3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邱慧淨於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366號被告陳周暖、陳紹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另被告陳紹安已於刑事訴訟中先為一部給付,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