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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茹雪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8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茹雪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香菸15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王茹雪於本案輸入之香菸為15條,共3,000支,已逾財政部101年11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函所許可之數量即1,000支。
故被告所為,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航空貨運業者輸入私菸,為間接正犯。
㈢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輸入香菸,妨害主管機關對於菸品輸入之管理,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輸入私菸之數量、犯後態度、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香菸15條,係本案查獲輸入之私菸,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所犯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3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8250號
被 告 王茹雪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王茹雪明知其並未領有菸類進口許可執照,不得擅自輸入菸類,竟於民國111年10月8日前後,向日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下訂菸品,並委託不知情之天朗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天朗公司),於111年10月12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以下簡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3批(簡易申報單號碼:CX/11/0N6/F4205號、CX/11/0N6/F4244號、CX/11/0N6/F4276號,主提單號:000-00000000號),實到貨物為Winston香菸5條、Winston香菸5條、MEVIUS香菸5條(10包/條、20支/包),而自境外輸入未經核准而禁止輸入之私菸15條(共3000支)。
嗣經臺北關人員於111年10月14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快遞貨物專區進口倉(下稱遠雄快遞進口倉),就前開貨物開箱查驗後,當場扣得上開私菸,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被告王茹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資料、扣案物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未經許可輸入私菸罪嫌。
被告所為上開3次委任申報進口快遞貨物行為,其時間緊接,且依社會通念,足認係基於1個意思決定所為反覆性及延續性之行為,為接續犯,請以1罪論。
扣案香菸15條,均屬被告未經核准輸入而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請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靜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潔怡
所犯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 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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