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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艷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艷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1.罪名: 核被告林艷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2.犯罪態樣:被告先後竊取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近地點,以相同方式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㈡科刑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財物之價值非鉅,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所竊得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陳思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117號被 告 林豔秋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豔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15日上午6時2分許、同日上午10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統一超商興榮珍門市內,徒手竊取陳列於店內商品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未結帳即於該門市座位區食用。
嗣該店店員劉芷希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統一超商興榮珍門市店長陳思伃委託劉芷希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豔秋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劉芷希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委託書、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前開竊盜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緊密時間內先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
又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 榮 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蘇 婉 慈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黑牌約翰走路0.2L
瓶
270元
海鮮小龍蝦飯糰
個
39元
雙蔬鮪魚飯糰
個
30元
茶葉蛋
顆
20元
台鹽海洋鹼性離子水PET
瓶
29元
奧利多水PET585
瓶
30元
總計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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