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壢簡,123,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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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禎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禎芸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禎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而被告以一行為竊取如附件之附表所載之物,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且對同一告訴人為之,是其各行舉間之獨立性實屬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可認其係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當祇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上一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衡情本案犯罪過程尚屬和平,被告以此方式貪圖小利而行竊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已歸還本案竊得之物品給告訴人並由告訴代理人收受(如後述),暨審酌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生活狀況(見偵字卷第17頁),兼衡其前案素行紀錄、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法第38條之1 之規定旨在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

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788 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於本件所竊取如附件之附表所載之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歸還告訴人並由告訴代理人收受,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55頁),是本案被告既已將竊得之物歸還,依前開所述,自無庸再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念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5號
被 告 劉禎芸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禎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上午11時4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花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內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嗣均已發還),得手後旋即離去。
嗣警方於同日中午12時4分許,巡經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對劉禎芸盤查而查獲。
二、案經黎煥元委請許明倫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禎芸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許明倫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及監視器擷圖1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至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王念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幃淵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絲嵐衛生紙 1包 449元 2 正光涼炙貼 1包 250元 3 正光溫炙貼 2包 500元 4 曼秀雷敦勁涼滾珠 1個 240元 5 回力合金車 1台 199元 6 Lamborghini-正版(玩具車) 1台 199元 7 山茶花香氛圓捲梳 1支 179元 8 貝印指甲刀 1個 170元 9 變色潤唇膏玫瑰粉 2條 318元 10 卡哇伊美妝蛋4入 2包 278元 11 模玩大道-飛機 1個 99元 12 白蘭氏葉黃素精華 2瓶 198元 13 多功能指甲剪 1個 95元 14 曼秀雷敦涼舒薄荷 1包 85元 15 這是毛巾 1條 79元 16 曼秀雷敦抗菌痘貼 2包 158元 17 曼秀雷敦軟膏-12g 1盒 78元 18 虎標萬金油(白) 1罐 75元 19 華陀葡萄糖胺飲 2盒 140元 20 日本味王暢快人生 4盒 276元 21 編織髮束2入/淺色 1包 69元 22 麻花編織髮束2入 1包 69元 23 編織髮束2入/深色 1包 69元 24 綁髮電話線2入 2包 98元 25 大A4黃牛皮公文封 3袋 75元 價值共計:新臺幣4,4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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