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壢簡,1293,2024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坤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867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義坤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大麻菸油1瓶(毛重2.55公克)」,均應予更正為「大麻1瓶(毛重2.5835公克)」;

「大麻電子菸1支(毛重37.05公克)」,均應予更正為「含有大麻成分之電子菸及菸油1支(毛重37.1539公克)」;

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112年」,應予更正為「111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於證據部分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二、核被告林義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另被告當日係遇警盤查,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前,即向警主動交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扣案物,並告知本案持有毒品之犯行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毒偵字卷第18頁),足認被告於員警尚未察覺被告上開持有毒品之行為以前,即主動供出其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非淺,癮君子常因毒品之高度成癮性而難以戒除,影響其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所為自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主動向警員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狀況、家庭經濟情況、持有之期間、數量(見毒偵字卷第17、20、8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乙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灣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等(見毒偵字卷第33、41頁、第75-77頁)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及取樣後,內含大麻成分之驗餘量雖已為0公克(見毒偵字卷第77頁),但附表編號1、2所示該等毒品之包裝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上仍會殘留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過程中所試驗之毒品,業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 ,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大麻 1瓶(驗前毛重2.5835公克,淨重0.1785公克,因鑑驗取用0.0135公克,驗餘量0.165公克) 毒偵字卷第33、41、75頁 2 電子菸及菸油 1支(驗前毛重37.1539公克,淨重0.4227公克,因鑑驗取用0.4227公克,驗餘量0公克) 毒偵字卷第33、41、77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86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