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壢簡,1362,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坤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8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坤益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

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見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取得諒解之客觀事證,兼衡告訴人本案遭竊財物之價額,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700元,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昭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587號被 告 羅坤益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坤益於民國112年12月2日13時3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選物販賣機店內,見選物販賣機檯上留有顧客程安淇放置之皮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前揭時、地,徒手竊取程安淇皮夾內之現金新台幣(下同)700元,得手後逕自離去。
嗣因程安淇返回機檯卻未見皮夾,協請店員尋回皮夾後,發現皮夾內現金佚失,經店員調取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悉前情。
二、案經程安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坤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程安淇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案發現場及周遭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8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竊得之700元,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昭慶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伊婷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