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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SPALTERO SARAH MAY MENDOZA(菲律賓籍,中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ESPALTERO SARAH MAY MENDOZA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ESPALTERO SARAH MAY MENDOZA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不思以理性處理溝通,反而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所為實無足取;
復考量被告雖坦承所犯,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情況(見偵緝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潘冠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875號
被 告 ESPALTERO SARAH MAY MENDOZA(菲律賓籍) 女 33歲(民國79【西元1990】年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無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ESPALTERO SARAF MAYMENDOZA (中文姓名:莎菈美,下稱莎菈美,原護照號碼:M0000000M號)與ESGUERRA MARY JANEARCINAL(菲律賓籍,中文姓名:瑪倪珍,下稱瑪倪珍)為同事兼室友,2人於民國110年5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2人共同居住○○○市○○區○○路0段000號415號房宿舍內,因細故發生爭執,莎菈美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瑪倪珍,致瑪倪珍受有頭部、臉部、頸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瑪倪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莎菈美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瑪倪珍於警詢時之指訴證述相符,且有中壢長榮醫院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恫稱:「之後我看到妳就會打妳」等語,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情,然此經被告所否認,辯稱:我是跟他說「如果你再這樣對我,我有可能會打你」等語,又被告辯稱其稱「如果你再這樣對我,我有可能會打你」,細譯該文字,可知為不確定之時間、地點之抽象描述,並非可得具體特定之內容,此較類同假設語句之敘述,且被告話語間亦未具體敘明何時會傷害告訴人,客觀上難認告訴人所指稱被告所為之行為,係屬刑法上所稱之恐嚇,難認屬於明確而具體之加害恐嚇言語。
再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而本案無客觀事證可佐其說,自難僅憑告訴人之指訴,斷難認被告涉有恐嚇之犯行。
然被告若成立此部分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潘冠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彥旂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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