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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添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2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添等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鍾添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劉人尹之同意,擅自侵入由告訴人管領支配之處所,侵害其財產權利,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斟酌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取得諒解,兼衡被告為上開犯行之目的、動機及方式,以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應附理由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2438號
被 告 鍾添等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街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添等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2日19時35分許,駕駛向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至劉人尹所管領,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之倉庫廠區外觀察環境,並於翌(3)日17時36許再度駕駛上開車輛前往上址,並於同日49分許以翻牆之方式侵入上開倉庫廠區內,並在廠區內行走。
嗣鍾添等為關閉倉庫廠區內之中興保全警報器時,不慎導致警報器啟動,鍾添等即由軌道鐵門出口處逃離現場,始悉上情。
二、案經劉人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鍾添等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被告坦承進入上開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
2 告訴人劉人尹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黃新光即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汽車合租賃合約單 被告向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前段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罪嫌。
又被告花費長時間準備侵入上開廠區,足認其惡性重大,請鈞院從重量刑。
三、報告意旨認被告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112年4月2日凌晨,以不詳方式損壞該倉庫廠區門口之軌道鐵門與圍牆間之歐姆環與鎖頭後,致令歐姆環與鎖頭不堪使用,並確認軌道鐵門可開啟後即先行離去,並於翌日侵入上開倉庫廠區內,欲竊取財物等情,認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牆垣竊盜未遂罪嫌。
訊據被告堅持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辯稱:未毀損歐姆環與鎖頭;
當天只是無聊進去逛一下,且為了避免浪費電所以關警報器等語。
經查,本案並無監視器攝得或證人目擊被告上開毀損犯行,亦無採得相關生物跡證等客觀證據,自難僅憑現場之歐姆環與鎖頭有毀損情形,逕認為被告所為;
又被告所稱進入廠區之理由雖與常情未合,然該廠區既無財物損失,亦無監視器畫面攝得被告有著手翻找財物之行為,自難僅憑被告有進入廠區之行為,進而推論其目的係為行竊,而以加重竊盜罪嫌相繩。
然若此成立犯罪,則與刑法第306條前段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罪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法條競合關係,應為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宗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純慧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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