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壢簡,188,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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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畇捷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3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又家庭暴力罪,係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丙○○與告訴人乙○○為同居男女朋友,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被告徒手攻擊告訴人而對其家庭成員即告訴人施此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成立刑法之傷害罪,其所為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應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居之男女朋友,本應互相照護體諒,若因故有誤會,亦應以理性溝通等方式解決問題,即便雙方感情不睦,仍絕不可以施加暴力之手段傷害他人。

本件被告竟於告訴人之未成年子女面前徒手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勢,無論在身體、精神上都留下創傷,所為誠屬不該。

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其損害,兼衡之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3445號
被 告 丙○○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乙○○為前同居男女朋友,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丙○○於民國112年7月28日20時許,駕駛車輛搭載乙○○至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與中園路口,因故與乙○○起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並將乙○○摔倒在地,致乙○○受有頭部創傷、手臂瘀青2x3CM、膝蓋瘀青,進而導致流產併大出血、貧血、疑似腦震盪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光碟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1紙、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在卷可參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甲 ○ ○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 亭 妤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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