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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吳宣儀
被 告 李承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壢金簡字第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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