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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順(原名林金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偵字11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正順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正順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裁定羈押。
因被告另有公共危險案件之有期徒刑6月待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7月5日借提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申字第15183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
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是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3年7月5日起即應予撤銷。
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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