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原金訴,62,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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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毅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225號、第45265號、第45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毅瑋本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將便於詐欺集團使用該等帳戶收受或隱匿不法所得,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金融卡、密碼及存摺,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以此方式幫助其所屬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

嗣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內,並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均為幫助犯。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周毅瑋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本院按:係永豐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號之誤)之銀行帳戶(下稱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周毅瑋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

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此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3942號起訴書之起訴事實及論罪,並有該起訴書附卷足參。

被告蔡承翰於本件提供其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二個帳號帳戶予詐欺集團,其中一帳戶與上開另案起訴案件所提供者係同一帳戶,而依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被告係同時提供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二個帳號帳戶予詐欺集團,再依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本件被害人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二個帳號帳戶之日期相互重疊(即112年3月24日),亦足認被告確係同時提供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二個帳號帳戶予詐欺集團,是被告於本件之犯行與上開另案之犯行乃具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二案間乃屬法律上同一案件。

㈡上開另案起訴後由本院(亭股)於113年1月4日以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號繫屬審理,於113年3月22日改分113年度審原金簡字第18號繫屬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則係於113年3月15日始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章戳可憑,本件繫屬既在上開另案繫屬之後,則依首開法條,自應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再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匯入被告帳戶而損失之金額高達970,000元,檢察官收受本件判決後,允宜儘速通知本院上開另案併辦之,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起訴書附表: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交付時間 交付帳戶 交付對象 卷證資料 1 周毅緯 112年3月24日前某時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周毅緯所有)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帳戶交易明細(偵45265卷頁19-21)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周毅緯所有) 帳戶交易明細(偵46225卷頁19)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號 卷證資料 案件 1 魏育璿 (提告) 112年3月初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集團,稱投資交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2年3月24日11時43分 970,000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周毅緯所有) 被害人警詢筆錄、帳戶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表(偵卷頁7-59) 112偵45265 2 陳威程 (提告) 112年2月7日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集團,稱投資交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2年3月25日9時12分 280,000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周毅緯所有) 被害人警詢筆錄、帳戶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表(偵卷頁15-85) 112偵45634 3 蔡沂呈 (提告) 112年3月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投資集團,稱投資交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 112年3月24日9時41分 50,010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周毅緯所有) 被害人警詢筆錄、帳戶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表(偵卷頁17-67) 112偵46225 112年3月24日9時42分 5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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