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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羅晉元
被 告 王秀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羅晉元對被告王秀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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