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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宏豐(原名廖經鋅)
上列被告因家暴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宏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15日上午9時許前某時,在其與母親廖徐龍妹位在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住處1樓神桌下方,徒手竊取廖徐龍妹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另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及桃園市○○區○○路00號觀音郵局,將上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輸入其本即知悉之密碼,使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得手共計新臺幣72萬元。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嫌。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324條之規定,於第339條至第342條之罪準用之,刑法第324條、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惟被告與告訴人為母子關係,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依同法第324條及第343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撤回其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112年7月15日上午9時9分22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2 112年7月15日上午9時11分23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3 112年7月15日上午9時19分45秒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4 112年7月15日上午9時20分46秒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5 112年7月15日上午9時21分49秒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6 112年7月15日上午9時25分52秒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7 112年7月15日上午9時26分39秒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8 112年7月15日上午9時27分29秒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9 112年7月15日上午9時37分51秒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10 112年7月15日上午9時48分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11 112年7月17日上午10時25分50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12 112年7月17日上午10時26分54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13 112年7月17日上午10時27分53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14 112年7月17日上午11時20分26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15 112年7月17日上午11時21分24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16 112年7月17日上午11時22分21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17 112年7月17日上午11時23分22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18 112年7月17日上午11時24分21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19 112年7月17日上午11時35分21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20 112年7月17日上午11時36分17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21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0分37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22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1分42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23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2分46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24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3分49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25 112年7月18日晚間6時23分13秒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26 112年7月18日晚間6時24分6秒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27 112年7月18日晚間6時24分55秒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28 112年7月18日晚間6時25分37秒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29 112年7月18日晚間6時26分35秒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30 112年7月23日上午6時15分45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31 112年7月23日上午6時16分41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32 112年7月23日上午6時17分47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33 112年7月23日上午6時18分43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34 112年7月23日上午6時19分32秒許 2萬元 OK便利商店觀音信義店 35 112年7月31日上午7時19分1秒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36 112年7月31日上午7時19分39秒許 2萬元 觀音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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