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易,900,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9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宸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佳宸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九羿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九羿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某不詳時間,變賣之變電箱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失竊之物品,為來路不明之物品,竟仍予收購,因認被告李佳宸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佳宸已於113年1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頁)。

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