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易,940,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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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翁昇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翁昇宏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為由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羈押在案,其以需照顧身體不便之年邁母親,且欲與被害人順利和解、賠償為由,聲請停止羈押,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坦認無法具保,且其所述理由於法無據,自應駁回其聲請。

然因本案業經辯論終結而定於113年7月5日宣示判決,且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6月24日起入法務部○○○○○○○監執行有期徒刑5月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傳真本1份可稽,足認被告自斯日起已無羈押之原因,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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