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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利
選任辯護人 潘艾嘉律師
被 告 龔立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0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勝利、龔立仁共同以圍標之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其等圍標除違反國家法令,造成公平競爭之障礙外,並危及公共工程品質,然兼及審酌被告二人於犯後坦承犯行,本件並無證據顯示昌虹公司得標後,在LED燈具之採購及安裝上有何等品質不良之處而造成公帑之無端虛耗、被告二人均各有另案多件之公共工程圍標司法案件或經緩起訴處分或經判處罪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起訴書附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楊勝利及辯護人雖聲請宣告緩刑,然被告楊勝利其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在案,且被告楊勝利另涉四件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於103年5月28日甫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是不對其宣告緩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2094號
被 告 楊勝利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潘艾嘉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龔立仁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巷000弄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勝利係昌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昌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龔立仁係家耕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家耕公司)之負責人,渠等均係從事業務之人,該等公司均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範之廠商(昌虹公司、家耕公司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
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石門發電廠(下稱:台電石門廠)於民國000年00月間辦理「石門發電廠水銀燈照明設備更新汰換為LED燈具採購帶安裝」工程採購案(案號:SM105-08,下稱:本案標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採公開招標及最低價決標方式辦理。
楊勝利為求順利得標,明知家耕公司並無與昌虹公司競標之真意,猶與龔立仁共同基於以詐術虛增投標廠商家數,製造競爭假象,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商議由家耕公司為昌虹公司陪標,使開標、審標機關人員誤認參標廠商間具實質競爭關係,而辦理開標、決標作業。
本案標案於105年10月18日開標,並於105年10月21日決標,計有尹正電氣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尹正電氣公司)、昌虹公司、家耕公司、成家照明公司4家廠商投標,開標結果因成家照明公司未附押標金,家耕公司未於規格型錄上以螢光筆標示符合規格之項目,尹正電氣公司因產品不符採購規範,最終結果由昌虹公司以164萬元得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楊勝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楊勝利明知家耕公司並無參標之真意,仍與被告龔立仁協議由家耕公司陪標之事實。
㈡ 被告龔立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龔立仁本無參標本案標案之真意,仍與被告楊勝利協議由家耕公司陪標,並故意使家耕公司招標文件不符規格之事實。
㈢ 台電石門廠「105年石門發電廠水銀燈照明設備更新汰換為LED燈具採購帶安裝工程採購案」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決標紀錄、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文件審查意見表、投標廠商規格文件審查意見表及決標紀錄 1.證明昌虹公司、家耕公司投標本案標案之事實。
2.家耕公司因招標文件未符規格,由昌虹公司得標之事實。
㈣ 被告楊勝利與被告龔立仁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龔立仁本無參標本案標案之真意,且被告楊勝利明知家耕公司不符合本案標案資格,2人仍協議由家耕公司陪標之事實。
二、按投標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被告楊勝利、龔立仁係以陪標虛增投標家數之方式,塑造本案標案參標廠商間有相互競爭之假象,將使招標機關誤信參與投標之廠商間均有競爭關係存在而予以開標,已破壞本案標案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
核被告楊勝利、被告龔立仁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
被告楊勝利、龔立仁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劉玉書
檢 察 官 王海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昕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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