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簡,12,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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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偉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168號),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偉明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⒈、⒊、⒋、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⑴被告並未指出或提供賣家蔡政隆販賣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之任何證據,是檢察官遽指販賣該項毒品者即為蔡政隆云云,即有重大違誤,為本院所不採,故被告不得獲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之優惠;

再起訴書所指被告取得本件毒品之時間及地點,同樣並無任何證據可證,本實事求是,應認定為不詳時、地,至屬明確。

⑵審酌被告明知如附表之物品為毒品,極易成癮且戕害自己及他人身心健康甚鉅,竟仍取得而持有、衡以被告持有本件毒品之種類及數量、被告前於106年間已因持有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而遭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之特殊經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仍於本件干犯法律而持有大量之第三級毒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扣案之本判決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本判決附表編號⒉「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考。

又該上開第二級毒品,係被告本次同時持有,而為警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

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另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2-[1-(5-氟戊基)-1H-吲哚-3-甲醯胺基]-3,3-二甲基丁酸甲酯、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非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

行為人持有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沒收違禁物之規定,宣告沒收。

查被告持有如本判決附表編號⒈、⒊、⒋、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經送驗結果,所含之第三級毒品數量合計已逾純質淨重5公克,此有本判決附表編號⒈、⒊、⒋、⒌「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考,業如前述,其所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故而上開如本判決附表編號⒈、⒊、⒋、⒌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持有之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如本判決附表編號⒌毒品彩虹菸中所混雜之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及包裝袋無法與第三級毒品2-[1-(5-氟戊基)-1H-吲哚-3-甲醯胺基]-3,3-二甲基丁酸甲酯、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完全析離,應概認屬第三級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

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數量 檢出成分 鑑驗報告 ⒈ 白色晶體【編號B-1-1】 1包(驗前淨重20.52公克,驗餘淨重20.35公克,純度約85%,純質淨重17.44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4日刑鑑字第1120058216號鑑定書 ⒉ 煙草檢品 【編號A-3-1、A-3-2、A-11、C-1】 4包(驗前淨重合計113.1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2.89公克)。
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1710號鑑定書 ⒊ 白色結晶塊【編號A-4-1、A-4-2】 2袋(驗前淨重合計42.7180公克,驗餘淨重合計42.6845公克,純度約78.7%,純質淨重33.6191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⒋ 棕色粉末 【編號A-5-1、A-5-2】 2包(驗前淨重合計39.67公克,驗餘淨重合計39.51公克,純度約55%,純質淨重約21.81公克)。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⑵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4日刑鑑字第1120058216號鑑定書 ⒌ 毒品彩虹菸(白色及金色紙菸,內有褐色菸草)【編號A-6-1至A-6-3】 3包(驗前淨重合計63.9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62.84公克)。
⑴第三級毒品2-[1-(5-氟戊基)-1H-吲哚-3-甲醯胺基]-3,3-二甲基丁酸甲酯 ⑵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⑶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4日刑鑑字第1120058216號鑑定書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6168號
被 告 吳偉明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偉明知悉大麻、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2-[1-(5-氟戊基)-1H-吲哚-3-甲醯胺基]-3,3-二甲基丁酸甲酯、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明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
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分別向「蔡政隆」、「小怪」等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後而持有之。
嗣於民國112年1月6日夜間6時42分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其位在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之租屋處逮捕,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偉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4日刑鑑字第1120058216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171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揭2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王俊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瓊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檢驗結果 驗前淨重 純質淨重 取得時間 取得地點 賣家 卷證出處 ⒈ 安非他命 (B-1-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0.52公克 17.44公克 112年1月3日 高雄市某處 蔡政隆 ⑴112偵3634卷1第183至189頁 ⑵112他1622卷第109至113頁 ⒉ 大麻 (A-3-1、A-3-2、A-11、C-1) 第二級毒品大麻 113.11公克 N/A 111年11月底 至同年12月初 桃園市中壢區 環中東路36號10樓 小怪 ⑴112偵3634卷1第193頁、第至197至203頁 ⑵112偵3634卷1第207至213頁 ⑶112偵3634卷2第183至185頁 ⑷112偵3634卷2第193至195頁 ⒊ 愷他命 (A-4-1、A-4-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2.7180公克 33.6191公克 ⒋ 擬似毒品原料不明黃色粉末 (A-5-1、A-5-2)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⑵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39.67公克 21.81公克 000年00月間 不詳 不詳 ⑴112偵3634卷1第193頁、第至197至203頁 ⑵112他1622卷第109至113頁 ⒌ 疑似毒品彩虹菸 (A-6-1至A-6-3) ⑴第三級毒品2-[1-(5-氟戊基)-1H-吲哚-3-甲醯胺基]-3,3-二甲基丁酸甲酯 ⑵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⑶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 63.91公克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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