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簡,126,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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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筠翔


選任辯護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156號),被告於偵查時自首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筠翔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⑴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提出之德國美茵茲大學音樂學院出具之工作證明。

⑵被告係於犯罪未發覺前,即委由其父代為向該管公務員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承犯罪,嗣並接受裁判,自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⑶審酌被告於服役前出國就學後滯留他國不歸,嚴重妨害國家 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之公平性及國防兵員之充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⑷至被告之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乙節,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已逾法律規定役男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應即返國服役,顯無不能返國服役之情事,綜合考量充實國家兵力動員能量、維持徵兵制度運行順暢及兵役有效管理之公共利益,杜絕役男「即使出境,祇要完成支付一定金額等緩刑條件,即可免除憲法上服兵役義務、脫免妨害兵役刑事責任」之錯誤認知,且役政單位已准被告改服替代役,然其迄今仍未回國服役,有個人兵籍資料、入出境紀錄查詢附卷可憑,本院認本案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併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8156號
被 告 黃筠翔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筠翔係民國00年生之徵兵及齡男子,原住○○市○○區○○路0號,明知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111年9月6日經內政部移民署以就學身分核准出境後,已逾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役男出境博士就學最高年限(30歲),經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於112年1月30日以桃市龍民字第1120002472號函文,催告其3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上揭函文並於112年2月16日日經黃筠翔簽收在案,此有桃園市龍潭區公所送達證書1份。
惟黃筠翔屆期仍未返國向收訓單位報到入營,致未能接受常備兵役徵集之處理。
二、案經黃筠翔自首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出具刑事自首狀在卷可查,並有役男出國申請書、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函文、駐法蘭克福辦事處函文、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桃園市112年第244梯次替代役徵集令等件存卷可憑,堪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孫瑋彤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賴佩秦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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