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簡,252,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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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5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昭慶
被告賴靖慈


選任辯護人姚盈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8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賴靖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靖慈與張心愛、余奕瑾為同事關係,因認張心愛與余奕瑾及公司其他男性同事之相處踰越正常社交份際,竟意圖損害張心愛、余奕瑾之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號之公司吸菸區,拍攝張心愛與余奕瑾、張心愛與其他男性同事一起吸菸之影片及照片,再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洋李(李洋)」,將其拍攝之上述影片、照片連同如附表所示文字訊息,傳送予張心愛之同居人陳盛華之女陳億涵,藉以指摘張心愛與余奕瑾及公司其他男性同事有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而非法利用張心愛、余奕瑾之個人資料,足以生損害於張心愛、余奕瑾。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賴靖慈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人張心愛、余奕瑾、證人陳億涵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洋李(李洋)」之個人頁面、陳億涵與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洋李(李洋)」之對話紀錄截圖、檢察官勘驗筆錄、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洋李(李洋)」傳送與陳億涵之影片光碟及截圖。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被告於附表所示期間內,數次傳送告訴人張心愛、余奕瑾相關影片、照片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於密接時間內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割裂,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違法利用告訴人等之個人資料,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罪行,惟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復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傳送日期
傳送內容
1
112年2月9日
⑴張心愛與余奕瑾吸菸影片
⑵文字訊息:「你口中的小媽,還有更多你不知道的」
2
112年2月23日
文字訊息:「抽菸地方很大,但是只要男生先坐在哪個位置,小小的位置卻硬擠去跟男生坐。又四處說你爸爸跟他分房睡,又說等現在房子要過戶給她兒子。叫你爸爸好好保重吧!看不慣她的所作所為的人。」、「不要聽信她都說是別人喜歡她。我發誓都是她自動黏貼在男人身體,故意讓男人誤會。所以男人才會覺得有機會。她進而才跟你們說『有很多人喜歡她』。為什麼每換一個公司都跟你們說『誰』喜歡她,或者說『主管』喜歡她。你們自己好好想想吧!」
3
112年2月28日
張心愛與不詳男性同事吸菸照片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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