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簡附民,89,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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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劉國謙
被 告 邱建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第1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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