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金訴,826,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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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儀蓁



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06號、113年度偵字第7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儀蓁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雖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予他人使用,恐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仍基於縱令衍生幫助詐欺、洗錢之結果亦與本意無違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7月7日前不詳時,在不詳處所,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帳號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詐欺匯入款項之帳號使用。

嗣該等不詳之人即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法,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一之金融帳戶內,旋由被告將前揭款項轉匯一空,致生金流斷點,無從追索查緝,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嗣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均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有明定。

而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現住地則係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偵訊筆錄可參(見偵字第5506卷第73頁)。

又本案繫屬時,復查無被告在監、在押等身體受拘束於本院轄區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亦無事證可佐其居所地在本院轄區,足見被告之住、居所地、所在地並非本院轄區。

㈡又雖公訴意旨認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7日前,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以不詳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其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公司交出此金融帳戶(見本院卷第60頁)。

再就本案贓款金流通過之帳戶而言,本案中國信託帳戶係在位於高雄九如分行開戶,有該帳戶基本資料查詢;

另各被害人及告訴人之戶籍地、居所地及匯款地各為「臺中市、臺北市、嘉義市、臺南市、彰化縣、苗栗縣、高雄市、南投縣、嘉義縣」,有各該告訴人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故難認被告之犯罪行為或結果地在本院轄區內。

四、綜上,本件於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居所地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

此外,復查無本件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在本院轄區之證據。

是本院就被告本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並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起訴,自有未合。

爰依前開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五、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77號移送併辦部分,本案起訴部分因本院無管轄權而無從為實體上之審酌,業如上述,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辦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一:本案金融帳戶
編號 金融帳戶資料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王儀蓁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簡子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底,向簡子祐佯稱:可透過「資豐e點通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簡子祐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7月7日上午9時47分許 5萬元 112年7月7日上午9時48分許 5萬元 2 吳樹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下午2時17分許,向吳樹山佯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樹山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7月13日上午10時32分許 5萬元 112年7月13日上午10時42分許 5萬元 3 蔡季翰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不詳時,向蔡季翰佯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季翰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7月12日上午9時22分許 5萬元 112年7月12日上午9時25分許 5萬元 4 陳紅靜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初,向陳紅靜佯稱:可透過「資豐e點通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紅靜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7月7日上午10時2分許 3萬元 112年7月7日上午10時3分許 2萬元 5 林楷哲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許,向林楷哲佯稱:可透過「TICKMILL」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林楷哲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7月12日上午11時16分許 5萬元 6 史穎宗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不詳時,向史穎宗佯稱:可透過「mizuhoe」App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史穎宗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7月13日上午11時2分許 1萬元 7 王惠嬪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初,向王惠嬪佯稱:可透過「資豐e點通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王惠嬪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分許 3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3分許 3萬元 8 江諺睿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初,向江諺睿佯稱:可透過「資豐e點通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江諺睿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7月7日上午9時59分許 5萬元 112年7月7日上午10時1分許 5萬元 9 莊鎮溢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30日前不詳時,向莊鎮溢佯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莊鎮溢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7月11日中午12時48分許 5萬元 112年7月11日中午12時49分許 5萬元 10 王柏青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30日前某時,向王柏青佯稱:可透過「資豐e點通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王柏青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7月10日上午11時36分許 5萬元 11 劉錦屏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向劉錦屏佯稱:可透過「資豐e點通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劉錦屏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7月10日上午11時47分許 3萬5,000元 12 高郁芸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5日某時許,向高郁芸佯稱:可投資購買工作機台獲利云云,致高郁芸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7月15日晚間8時23分許 5萬元 112年7月15日晚間8時25分許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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